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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药店串换医保药,最高判无期徒刑

【作者:wangjin 发布日期:2024-03-22 09:44:36】


国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如果药店串换药品“骗保”,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相关人员最高判无期徒刑...

一、药店串换医保药品,涉事人最高判无期徒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以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该文件强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件还提到,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故意非法购销医保药,涉事人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骗保药品购买方、销售方(含药店),该文件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件还谈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对第一款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但行为人能够说明药品合法来源或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

2.曾因实施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3.以非法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为业的;

4.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5.利用互联网、邮寄等非接触式渠道多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

另外,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其中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文件还表示,对行为人实施医保骗保犯罪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但无法查明去向,或者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等值财产的追缴数额限于依法查明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对已经追缴或者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应当及时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