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沪医商协〔2008〕17 号
关于开展本市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沪发改价检(2008)0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药品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包括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商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检查时限: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检查小组组成
时间安排:
1、从即日起至9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对照国家规定和本市的药品价格通知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小结。
2、9月11日至9月30日为互查与抽查阶段,协会成立价格检查小组,在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互查与抽查。
3、10月8日至10月20日为总结报告阶段,协会价格办公室根据各企业的检查小结、检查小组互查与抽查的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形成检查报告通报全行业。
检查小组组成:
组长:邹祥英
副组长:朱伟建、张莹
组员:严华、陆璟颖、茅月婷、陈晓君、黄璐瑶、杨婷、黄亚非、黄元。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价格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无误,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降低价格的;
2、人血白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药品销售企业明码标价制度执行情况;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四、检查的要求
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将本次检查作为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制,自觉贯彻落实政府的价格政策,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企业诚信体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将自查小结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送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2008年8月28日
附件:
《药品价格自查信息反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