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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06

    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二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拟中标结果公示

    各投标企业: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二批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编号:SH-DL2015-1)拟中标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截止日前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诉并提供书面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公示时间: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2日
    受理时间: 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渡路74号虹鹰大楼706室
    电话:021-56472262;021-56637776;021-56509211
    传真:021-56472262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6月1日

    2016-06-01

    关于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等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16〕26号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满足临床药品使用需求,经研究决定,同意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等药品进行挂网采购,各医疗机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率执行,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5月31日

    2016-05-26

    关于上海市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的补充通知

    沪药事(2016)39号

    各有关单位:
          自上海市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公布以来,药事所收到部分企业降价的申请和有关情况的说明,经审核,部分药品符合要求,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公布药品中,企业曾递交材料申请修改药品信息(包括调低挂网参考采购价)的,请于5月24日前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申报系统”,重新填写药品信息并上报,逾期不报者不予执行。
          已递交申请但经审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药品(详见附件2),本期暂不予公布,具体原因详见备注,待企业递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再陆续按批次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6年5月25日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5月17日

    2016-05-13

    关于公布2015年度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第一批)中标结果的通知

    沪药事(2016)3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5 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市对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包括常用低价药清单范围内日服用费用西药超过3元/中成药超过5元的药品及复合西药(按沪人社医〔2012〕475号文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进行了动态调整,依照规定的调整规则确定了第一批中标结果,现予以公布。中标药品目录可从“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上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中标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至下一年度动态调整的中标结果执行日止。
          二、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市物价局不再统一制定公布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 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中标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也可由医疗机构向经营企业采购。各医疗机构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5月9日

    2016-05-13

    关于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氯解磷定注射液等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16〕20号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满足临床药品使用需求,经研究决定,同意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氯解磷定注射液等药品(详见下表)进行挂网采购,各医疗机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加价率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5月6日

    2016-05-03

    关于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6〕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64号)等要求,为完善医疗器械(尤其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本市医疗器械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对医疗器械全过程的综合监管,确保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在市政府总体规划和安排下,现就开展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纳入“阳光采购”统一管理
          自2015年7月起,本市建立了“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阳光采购平台”),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上线使用。市阳光采购平台是一个直联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和监管部门,支持多种采购模式,适应现代化医药商务模式和物流管理,覆盖医药产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政府相关部门共享共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统一性、公益性、服务性、监管性等特性。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原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基础上,应充分借鉴药品“阳光采购”的成功经验,使用全市统一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和字典规则,规范医疗器械采购流程,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已互通互联的有利条件,实现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并依此开展对医疗器械采购、配送、支付、结算等相关活动的实时监控,杜绝“线下采购”等现象,真正保证采购、配送、支付、结算信息的唯一性和准确性,使医疗器械采购的阳光化运作不留“死角”。
          此次纳入“阳光采购”的医疗器械范围暂定为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其他医疗器械将视情况逐步纳入“阳光采购”。
    二、严格执行,完善和加强医疗器械采购和实际成交情况信息的准确性
          在本市医保、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等多部门共同努力下,市阳光采购平台整合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和字典规则,实现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维护、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在采购、配送、使用过程中的数据一致性和准确性,实现了医疗器械全流程的实时动态监控。
          在此基础上,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依照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自身的医疗器械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接口改造,与市阳光采购平台实现医疗器械采购、入出库和账务等的自动化互联,以及采购单据和账务的自动化流转与处理;依照统一发布的医疗器械统编代码信息进行本地系统维护,包括接收医疗器械基础字典与规则信息、比对并更新本地的相关字典;使用医保结算专网(包括前置机与通信线路),通过市阳光采购平台开展医疗器械采购活动。
          尚未建有医疗器械管理信息系统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符合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管理信息系统,并完成与市阳光采购平台对接,按时开展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必须依照市阳光采购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自身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与市阳光采购平台自动互联,实现医疗器械采购的全部各类单据和账务的自动化流转与处理;依据统一发布的医疗器械统编字典与规则信息同本地的基础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有差异之处,须及时通过技术接口或业务渠道提交维护。
    三、全面公开,多方共享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信息
          为全面实现医疗器械“阳光采购”,管理部门将通过以下多种方式,在指定网站、媒体或通过相关工作机构公开和公布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信息:
          采集分析并公布市阳光采购平台中所有医疗器械及其生产企业相关要素信息,包括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证管理情况、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各地中标情况、本市采购情况、专利获奖信息、企业规模、不良记录等,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科学、合理遴选和采购。
          为所有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提供全市在用医疗器械采购价格、数量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杜绝暗箱操作,维护全市医疗器械价格相对稳定。
          为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开展实时监管、技术分析、决策支持提供数据信息。
          为区县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部门提供数据联网支持,以及联合体内医疗机构相关医疗器械采购信息的筛选、统计、分析等个性化定制功能,加强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管理。
    此外,还要研究开发多种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医疗器械采购供应相关信息的披露、查询等服务,确保信息公开,保障百姓知情权,提高可及性。
    四、统一思想,组织保障实现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工作是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增强医疗机构、医药行业自律,提升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管理水平,增加采购透明度,缓解医患矛盾,减轻群众不合理费用负担,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是形成医保、卫生计生、食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时监督本市(或辖区内)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形成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动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抓手。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充分运用市阳光采购平台提供的监管与综合统计分析功能,加强对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推动市阳光采购平台的使用,保障医疗器械采购双方的合法利益,确保群众使用安全。主要包括:一是由市医保部门牵头建立全市医疗器械统编字典规则库,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等相关工作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共同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二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通过市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实施更严的监管,对提供医疗器械配送服务的企业实施更严的监管,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流通规范。三是由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充分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供应链和资证管理,以及合理使用、安全使用等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四是由市物价部门利用采集的医疗器械实际购销价格信息,创新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和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五是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结合临床使用管理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医保部门要利用市阳光采购平台,结合辖区医保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好医保支付、监督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2016年3月起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及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试点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二)2016年6月起在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所管理的全部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实施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三)2016年7月起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实施医疗器械“阳光采购”。
          (四)市药事所是市阳光采购平台与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的联络与反馈部门,是市阳光采购平台应用培训、日常管理、系统维护、升级开发等具体工作的经办机构。
          (五)市阳光采购平台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是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使用市阳光采购平台的保障和必要条件,由市药事所另行制定并公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2016年4月14日

    2016-04-25

    第五批自费药品挂网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上海医药阳光网上公布了第五批自费药品挂网采购价格信息,经对公布品种的价格初步整理归类,并与上海现行价格及价格水平进行比对,我会为方便企业经营,现将比对结果供企业参考。
    详细情况见附表。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2016-03-16

    关于公布上海市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4号),本市开展了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已确定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将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上公布(详见附件)。其中,“挂网参考采购价”为企业自主申报的本市医院最高采购价,“挂网参考零售价”为“挂网参考采购价”按规定加价率加成后的价格。“挂网参考采购价”和“挂网参考零售价”仅供本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考。
          二、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从降低用药成本、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出发,在考虑常用低价药品合理成本和利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与企业积极议价,合理遴选具体品种。根据沪价费﹝2014﹞22号文件有关规定,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参照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沪卫计药政﹝2015﹞7号文的规定,选择使用常用低价药,并参照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医保定点零售药房向参保人员配售常用低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挂网参考零售价”。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挂网采购的常用低价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及本市常用低价药品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明细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3月14日

    2016-03-14

    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招标采购综合质量评审结果公示

    各投标企业: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编号:SH-DL2015-1)综合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务必于公示截止日前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诉并提供书面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公示时间: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8日
          受理时间: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8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渡路74号虹鹰大楼706室
          电话:021-56637776;021-56321192;021-56472262
          传真:021-56472262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招标采购综合质量评审结果

    2016-03-14

    药品挂网采购公告

          现对下列药品实施挂网采购,特邀请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前来申报。
          一、挂网采购品种
          氟尿嘧啶注射剂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
          2. 紧缺药品挂网采购登记书;(见附件)
          3.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药品GMP证书》;
          6. 药品生产(注册)批件;
          7. 最近一次药品全检报告;
          8. 药品说明书和最小零售外包装实物照片;
          9. 其他。
          (格式要求: 图像请先作预处理。要求照片大小不能超过2M;如提供扫描文件PDF,要求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格式不限,均可清晰辨识。)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凡参加本次挂网采购的生产企业,请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进入“上海市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中的“临床紧缺药登记”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网址:www.smpaa.cn
          受理时间:8:3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电 话:021-56637776 021-56472262 021-56509211

    附件:紧缺药品挂网采购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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