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药店因从非法渠道购药,并且未建立购销记录,以及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物品。
上海某药店,因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物品。
河北某药店未按要求记录购进、验收及销售信息,也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发现销售异常后未及时上报并停止销售,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而从药店经营的角度看,有业内人士表示,有些药店或小连锁会因为追求更高的毛利率,会选择以顾客身份在线上平台进货,然后放在门店二次销售,甚至是接收套刷医保之后的“回流”品种,这样的行为无疑对行业发展极其不利。
此前,还有辽宁药监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重点聚焦药品购进渠道、处方药品销售与执业药师管理、疫苗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等内容。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药销售的,罚款10万元起步。
对连锁门店仍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购买药品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仍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销售药品的,一律按照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