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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 医保定点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协会 发布日期:2017-11-14 15:34:03】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的通知》(沪人社[2017]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医保定药店(下称定点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方便参保人员配购医保药品,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药店应设立一名医保管理员,进一步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月累计配购医保药品费用、单日配售医保药品次数和一次配售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和《“其他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对一次配售2个及以上品规药品且总金额超200元的,以及同一天2次及以上配购药品的,都要在加强药学服务的基础上做好登记。

二、加强对配购人员身份的核验。定点药店应建立代配药登记制度。发现一人持2张以上(不含2张)医保卡要求配购医保药品等异常配购药行为的,不得向其提供配售服务,并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反映。各定点药店应在医保服务区、收银柜台等位置配备监控设施,做好监控及存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定点药店应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保证24小时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学服务。

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复方酮康唑软膏、酮康他索乳膏转换为处方药的公告”(2017年第105号),各定点药店在销售以上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监部门规定,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销售。

五、根据“沪人社[2017]32号”文件精神,协会在市医保办指导下对原《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进行了修改,望各定点药店遵照执行。


本通知即日起实施。


附件:《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2017年11月13日

抄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

上海市各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事中心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


三、根据上海市人保局,沪人社医发[2010] 59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购买“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10﹪”或“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或“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1次医保药品的刷卡配售服务。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单次刷卡配购医保非处方药品的费用一般不超过200元。对于参保人员单日刷卡次数或单次刷卡配购药品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医保管理部门将加强审核监督。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配购药品费用超过1200元的,将暂停其医保卡在定点药店刷卡结算功能,原则上于次月15日恢复。


六、参保人员一人持2张以上(不含2张)医保卡要求配购医保药品的,定点药店不得向其提供配售服务,对代配药的应做好信息登记。


七、非处方药品购买规定

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3、《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其他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处方药品,按目录限量销售。


八、处方用药的配药规定

1、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九、“其他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

1、其他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其他处方药的配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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