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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的通知

【作者: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发布日期:2016-03-16 11:39:11】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4号),本市开展了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已确定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将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上公布(详见附件)。其中,“挂网参考采购价”为企业自主申报的本市医院最高采购价,“挂网参考零售价”为“挂网参考采购价”按规定加价率加成后的价格。“挂网参考采购价”和“挂网参考零售价”仅供本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考。
      二、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从降低用药成本、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出发,在考虑常用低价药品合理成本和利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与企业积极议价,合理遴选具体品种。根据沪价费﹝2014﹞22号文件有关规定,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参照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沪卫计药政﹝2015﹞7号文的规定,选择使用常用低价药,并参照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医保定点零售药房向参保人员配售常用低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挂网参考零售价”。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挂网采购的常用低价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及本市常用低价药品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5年第三批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结果明细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6年3月14日



附件:2015年第三批低价药.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