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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解读

【作者: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3-08-15 09:38:32】


  国家商务部2012 年9 月19 日发布第58 号公告,公布了包括《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在内的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并规定2012 年12 月1 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批出台的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对于规范和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守信践诺、规范服务等基本要求,以及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要求企业建立诚信经营监督机制,建设信用文化,推进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准则》是药品流通企业实行诚信经营服务方面的规范,是将诚信经营要求进行标准化的尝试和创新。
  一、《准则》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1、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状况
  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 多年来,全国药品流通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显著成就。药品经营网点从1950 年的65 家批发企业、1300 余家零售药店增加到2011 年的1.15 万家批发企业、42.4 万家零售门店,医药商品销售总额从1953 年的4.41 亿元增加到2011 年的9426 亿元,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营方式互补、覆盖城乡的药品流通体系。
  广大药品流通企业坚持以诚信为本,在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企业信用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康复保健需要和各类灾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
  2、药品流通行业诚信经营现状
  诚信是指诚实与守信。诚实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不自欺欺人,表里如一;守信就是守诺言、讲信用,忠实履行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诚信是社会交往与社会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诚信是道德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诚信经济。对于行业及企业来讲,诚信则是立业之本、成业之基、兴业之魂,是核心竞争力的第一要素。
  药品具有十分突出的特殊性。一是药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对人体所造成的后果将是无法弥补和逆转的;二是药品有着高度的专业性,普通百姓对其内在质量安全没有辨别能力,产品信息严重不对称,且药品消费是“被动消费”;三是在医疗工作中需要药等病,而不能病等药,尤其在各类抢救事件中药品供应必须及时,否则会贻误治疗、危及人的生命。以上特点导致消费者对医药行业的诚信要求更高,对医药行业的诚信缺失行为反应更为激烈。
  从事药品生产与流通的企业必须严格保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安全有效,并做到及时供给。为确保这一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的保障,同时更有赖于从业部门和人员的道德约束。在依法治理的同时还应注重以德进行生产与经营,树立诚信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只有通过行业及企业诚信体系与诚信文化建设,才能将法律与制度规定的行为规范、规则与标准转化为企业及个人的自觉行为,从而真正赢得顾客的信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法治与德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作为我国医药行业,诚信经营一直是行业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中医药人就以“大医精诚”、“悬壶济世”的形象得到广大民众的尊重。具有三百多年历史的同仁堂恪守“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传统古训,保持基业长青,成为诚实守信的行业典范。一百多年前江南药王胡雪岩在创办胡庆余堂时就把“戒欺”二字高悬堂上,作为堂规和自律铭。新中国建立以来,医药行业坚持依法生产、经营,总体趋于规范。但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也有一些医药企业与从业人员利欲熏心,加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使得药品质量问题接连发生、商业贿赂事件也屡有曝光,医药行业屡屡遭遇信任危机,成为当前全国市场经济秩序整治的重点行业之一。
  近年来,在药品流通领域中诚信方面存在问题的表现为:一些医药商业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失范,购销记录不完整,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甚至销售假劣药品,或搞“挂靠经营”、倒票卖票,逃避监管与纳税,进行商业贿赂等。在购销活动中不讲信用,合同履约与应收货款的纠纷常有发生。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对药物的不良反应不及时报告等。其他方面也有一些失信表现或是不诚信的做法,例如GSP 认证验收时按规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而通过认证后则未按规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或是执行另外一种标准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药品流通行业的社会形象。
  3、《准则》制定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 年)》,在加快药品流通行业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同时倡导与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将全行业信用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因此,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重新下达2011 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1】956 号)文件要求,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组织行业相关企业与单位共同完成 了《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本《准则》的制定,为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提供了可遵循的依据,有利于企业提升经营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与信誉,提高企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影响力;同时推动企业、行业严格自律,规范交易与市场竞争秩序,净化医药市场环境,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
意义。
  二、《准则》的编制过程
  2011 年5 月,商务部委托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确定,由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标准的组织起草单位,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中国永裕新兴医药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为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
  2011 年6 月至7 月,起草小组各单位分别起草《准则》草稿,并由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汇总形成《准则》初稿。
  2011 年8 月至10 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在北京召开《准则》讨论会,形成《准则》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和连锁药店分会会长会上广泛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1 年11 月,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及相关单位召开标准审议会。根据审议会的修改意见,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对该项标准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终完成《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送审稿)》。
  2012 年2 月27 日,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专家参加的《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送审稿)》专家论证会;经过讨论,会议认为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提供的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材料完整,标准内容合理、可操作,同意形成《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报批稿)》正式上报商务部。
  经商务部审核通过,2012 年10 月19 日对外公布,标准编号:SB/T10764-2012,实施日期为2012 年12 月1 日。
  在此,对标准名称作一说明:开始下达项目建议书、起草及征求意见阶段,标准均称之为《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规范》;2012 年2 月专家论证会认为,改称《准则》更为恰当,能突出企业自觉遵循诚信原则这一要求,有利于诚信经营的倡导与约束,故改成现公布的《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名称。
  三、《准则》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编制的原则和依据是:
  1、遵循企业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在《准则》编制过程中,依据并参考政府部门近年来下发的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及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意见文件,引用对企业诚信要求的一些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商品质量、价格、宣传、营销手段、服务等方面的诚信。
  2、体现药品特殊性与药品经营的专业性。在《准则》中,特别强调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药品流通行业相关规范标准,体现药品流通企业开展经营与服务的专业特性要求。
  3、参照全国及地方医药商业的行规行约、诚信经营标准。如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公布的《中国医药商业诚信公约》和连锁药店分会颁布的《中国药品零售行业行规行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出台的上海市药品流通行业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标准,均为《准则》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四、《准则》具体内容的介绍《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
  1、范围:规定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管理与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药品流通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引用文件为《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对“药品流通企业”这一术语进行明确定义,即是指“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将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商品销售给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总称;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单体企业),也包括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
  4、基本要求(共四项):
  一是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恪守职业道德。
  三是建立诚信经营监督机制,建设信用文化,推进全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四是积极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诚信经营创建活动。
  5、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共21 条):
  依法经营(1 条):主要是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准则的规定;严格依法照章纳税。
  诚实守信(5 条):主要是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货真价实,杜绝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严守商业信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竞争规则,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杜绝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培育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杜绝侵权事件发生。
  健全制度(4 条):主要是企业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保证有序、高效运行;执行药品流通行业相关规范准则,严格按有关规定购进、销售药品;建立诚信经营制度与机制,做到监督保障措施完善;加强企业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
  规范服务(4 条):主要是坚持“顾客至上”服务宗旨,为客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制定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的服务准则和服务流程,自觉维护客户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所经营商品不作夸大宣传,杜绝虚假广告;零售药店积极开展药学服务和用药咨询,指导消费者合理、安全用药。
  履行责任(7 条):主要是认真履行“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认真履行政府赋予企业的责任、承担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供应任务,认真履行社会公益责任,认真履行对员工的责任,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消费者和劳动者人身、财产安全等。
  6、管理与社会监督(分两个方面):在诚信经营管理方面:企业确定领导分管负责,设立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常组织自律教育,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开展诚信经营企业、部门(班组)、药店创建活动;将诚信经营内容纳入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在社会监督方面:公开服务公约、服务项目和举报投诉方式,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待公众投诉及时处理与反馈;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上市企业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五、《准则》与相关法规、诚信体系的关系
  1、《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关系我国1986 年颁布了《民法通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随后陆续颁布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据不完全统计涉及诚信的法规有40多条。
  《药品管理法》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用药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涉及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和药品质量、价格、广告等各方面以及监督管理的法律。医药企业必须依法生产与经营,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系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规范了药品经营行为,规定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及售后管理等环节中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属法定监督管理标准,具有强制性,其实施及推行认证为药品诚信经营和质量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新修订药品GSP 第四条就明文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广告做出明确规定,由药监、工商联手监管药品广告,整治药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问题,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此外,国家药监部门相继出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办法等,为药品诚信经营及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保障,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
  2、《准则》与社会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系
  诚信体系是指以信用关系、信用制度为基础,在交易、交往过程中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积极作用的系统工程。诚信体系的内涵,一般包含征信系统、信用制度和诚信活动三个层面;其中信用制度是核心,包括信用法律规范和信用管理体系、征信服务机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以及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等。通过信用体系奖优罚劣的调节机制,使失信主体无法立足,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局面,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合理竞争秩序,实现优胜劣汰的目标。
  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2003 年10 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2007 年3 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把“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列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2008 年6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不少行业及地区均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取得较为明显成效。建立与完善药品流通行业诚信体系,有助于引导企业自觉依法售药,增强诚信意识,加强企业自律;有利于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医药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医药经济秩序;有利于加大对行业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证药械产品的安全有效和及时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有利于改善药品监管和其他行政管理,合理分配、利用监管资源。
  建设药品流通行业诚信体系框架模式,应当是:“政府部门主导,行业协会积极推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参与监督”,从而逐步建立起以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惩奖有制度的行业及企业诚信体系。在《准则》中,除规定诚信经营的主要内容外,对诚信经营工作还从企业内部管理和社会实行监督两个方面分别提出了要求,其目的就是要大力促进企业及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
  六、对《准则》的宣贯意见与建议对于《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1、加强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普及《准则》相关内容。2012 年11 月30 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召开的第七次会员大会向全国药品流通企业发出了“药品流通行业诚信经营服务倡议书”,以造成舆论氛围。
  2、企业应深刻认识自己是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第一责任人,强化自律,恪守诚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自觉执行《准则》,树立“商品一流、服务一流、信誉一流”的品牌形象,并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经营机制与企业文化。
  3、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相关协会配合,共同推进“诚信医药”示范企业创建实践活动与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要与打击侵权假冒、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健全药品流通行业内“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