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管理

首页 >药师管理 > 相关文件> 文章

关于2021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wangjin 发布日期:2021-04-08 14:24:09】





各药品经营企业:

2021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将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意事项

为响应国家对疫情期间预防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政府《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请各申报单位按以下要求予以配合做好。

1、为避免人员聚集,各企业在递交材料前请电话预约,联系电话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2、递交材料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随申码”。

3、填写并发邮(qingsw2016@163.com)XX备案药师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

二、备案时间(备案集中受理时间

12021412日至1029

2、现场验收资料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1511:00下午1:303:30)。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遵纪守法、身体健康、60周岁(男女)以下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并经所在企业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1年。

四、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特别提醒:“来源”栏填写“协会备案药师”),完成 “药师网”上的申请,由企业负责药师(中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集中统一提交协会核对(不受理个人提交)。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材料封面格式(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中药师)姓名,下行为:交验的材料目录

所有备案材料均需按以下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递交(见下面1-8顺序)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中专等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由申报单位人事部提供学历承诺书(见附件2)。

⑷ 本市户籍的需劳动手册或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申报当年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⑻ 承诺书(见附件3)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 业绩报告要求:题目: 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全文约1000字以上

报告具体内容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重点描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 自勉。

本人签名, 日期。

五、审核

1、申请人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校验的材料一致,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培训时间另行通知),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六、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七、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从事药学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年限,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劳动手册》,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1231日)。

3、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八、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九、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十、联系电话: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十一、本通知解释权系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XX(单位)备案药师申请汇总表

          2.学历承诺书(格式)

          3.承诺书(格式)









附件:2021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