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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协会 发布日期:2016-05-13 15:30:25】


各医药商业企业:
      为做好2016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全市备案受理时间统一为2016年5月16日至7月30日。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应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2年。
三、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或“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由企业负责药师管理人员,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完成 “药师网”申请工作,在通过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负责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相关协会供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四、需交验的材料
      1、材料封面格式
      ⑴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姓名,
      ⑵ 下行为:交验的材料,按装订程序编号,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2、材料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⑷ 非本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3、业绩报告要求: 
      题目: 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⑴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
      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⑵ 工作介绍,取得的成绩
      是报告的重点,主要是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内容: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等等。
      ⑶ 自勉
      ⑷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⑸ 1000字以上
五、审核
      1、企业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书面材料一致,申报材料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经审核交验的材料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给予“初审通过”的审核意见。对“初审不通过”的人员,行业协会向申请企业告知原因。
      4、 “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六、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七、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
八、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抄写业绩报告、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九、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