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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反价格垄断法规培训

【作者:wangjin 发布日期:2017-04-19 12:16:14】


 

 

 

近年来,国家放开了药品价格,药品价格的管理形式从政府直接制订药品价格逐步向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转变,对于这些转变,企业、消费者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都还不太适应,不少企业和社会组织因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为此,协会应企业的要求举办了“反价格垄断”的法规培训。




4月13日,协会特邀上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马敬主任,为50多名企业价格管理人员进行了反价格垄断法规的培训。协会会长杨骥珉和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蒋金琪出席会议,协会价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建华主持培训会。


马敬主任首先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整体工作框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职能与分工。重点解释了垄断、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的概念,强调指出:要重点关注垄断行为,因为处罚都是针对垄断行为的。


马敬主任详细介绍了垄断行为的四种类型: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她还重点介绍: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达成垄断协议的横向价格垄断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如固定或变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固定或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等协议;


横向价格垄断其他行为包括:经营者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她用日企汽车轴承价格垄断协议及三家水泥企业价格垄断的协议等案例进行了分析。


横向价格垄断还有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价格垄断协议,包含行业协会从事的制订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组织经营者达成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组织经营者达成或实施价格垄断的其他行为。她利用黄金协会的案例分析了违法教训。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包括:经营者与交易相关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她以眼镜行业、韩泰轮胎纵向垄断价格的案例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


马敬主任还向与会者介绍了高通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和一些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的案例。


马敬主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解读,利用多个垄断案例的分析与处理结果的对比,告诫企业认真学习与贯彻《反垄断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止触犯《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她还要求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对反垄断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杨骥珉会长在对培训的总结中,要求企业认真学习宣传《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改变观念,依法自主定价,通过有序竞争取胜。


同时要求协会价格办在《反垄断法》的指导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与促进医药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培训大家认识到,我们过去一些习惯的工作方法在当前的政策、法规环境下有必要作认真反思,必须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我们的认识水平和改进我们的工作,最终让我们的善意努力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培训取得了圆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