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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发布日期:2014-04-25 10:52:09】


                                   商秩司函〔2014〕64号
                                    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是国务院在新时期赋予商务主管部门一项重要职能。近些年,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在贯彻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现将2014年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
  对本地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状况开展调研,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为契机,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平台,大力调整行业结构,提升行业的组织化水平。
  二、发展现代医药物流,转变行业发展模式
  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报纸和杂志等媒体,大力宣传推广第一批“医药物流延伸服务延伸示范工程”。对医药物流服务延伸实施的最新情况开展调研,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药物流服务延伸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154号)要求,推荐遴选第二批医药物流服务延伸示范项目,于6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健康服务业和养老产业的指导意见,引导药品流通行业围绕大健康产业,开展多元化服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向现代药品综合服务商转型。
  三、宣贯行业标准,规范流通秩序
  商务部于2012年和2013年发布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药品物流设施与设备技术要求》、《医药商业企业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规范》等7项行业标准。要通过召开宣贯会议、编印宣传册、组织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向企业阐明各项标准的意义和内容,促进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大对有关协会根据行业标准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和零售药店两项分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提高行业服务社会的透明度。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卫医发[2013]47号),宣传贯彻《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四、加强行业统计,促进数据有效应用
  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693号)和2014年行业统计培训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直报企业代表性,将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药品流通企业(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尽快纳入统计直报系统,使直报企业市场规模至少达到本地市场总规模的60%以上。要在加大行业统计培训工作力度、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的同时,提升数据分析应用水平,做好年度区域行业报告的发布工作,并从服务政府部门、企业和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形成专题与综合分析等多种形式的适应不同对象的多元化信息成果,逐步形成一批公信力高的统计信息品牌,增强数据信息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要结合本地统计实际需求,广泛征求、认真研究行业统计报表修订意见,继续完善统计报表制度。
  五、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落实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十二五”人才培训方案》,使用商务部组织编写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人才培训系列教材,发挥遍布全国的41个行业培训基地和有关协会主动性、创造性,广泛动员行业企业参与,把行业人才培训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指导本地相关协会组织行业职工参加第二届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岗位技能竞赛暨第三届全国医药行业特有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推进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升中药材流通现代化水平
  2012年和2013年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省市的要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进度全面落实各项建设任务,积极组织各流通节点主体参与追溯体系,加大舆论宣传,保障追溯体系投入运行,并做好考核验收和整改工作。尚未参与此项工作的省份要认真研究本地中药材流通现状,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848 号)精神,制定报送追溯体系初步建设方案,我们将根据各地报送的方案和实际情况,确定第三批追溯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资金分配及补助方式。
  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行业能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学习药品流通专业知识,跟踪了解国内外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地“十二五”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健康发展。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精神,鼓励和指导本地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的发展,树立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互动,了解反映企业呼声,研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