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沪医商协 [2016] 13 号
上海市药品零售药店
药师上岗挂牌操作说明(草案)
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药店):
为规范本市药品零售药店药师上岗挂牌管理程序,根据《关于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师上岗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行业药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说明。
一、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市范围内药品零售药店药师信息维护、药师上岗审证和胸卡管理。
本操作说明中的所称药师,是指具有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师(含中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服务工作的药师,可申请上岗挂牌(以下称药师胸卡)。
三、药师胸卡,实行网上申请。
四、已挂牌的药师因申报单位变更的应在完成网上新企业相关信息变更后,向协会递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和药师胸卡。原则上3个月内新挂牌药师不能在同一公司重复变更挂牌药店。
五、首次申请胸卡的药师,在完成药师信息登记后,应向协会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⑴材料封面格式 : xxxxxx 公司(药店)药师首次挂牌申请表
挂牌单位: xxxxxxx
挂牌药师: x x x
⑵ 证明材料(封面目录)
1.《上海市药师(备案)上岗挂牌登记表》;
2. 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4. 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5.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6. 药学服务培训证明(GSP上岗培训);
7. 承诺书。
交验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格式,并按序号装订成册。
六、新办零售药店申请药师胸卡应填写《新办(筹建)零售药店药师挂牌申请表》按规定递交证明材料。
七、网上申请流程
1、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药师管理→登入药师管理系统(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8)。
2、用户名为本企业许可证号,连锁企业由“沪BA” 开头,后加“7位数字”;单体药店由“沪DA” 开头,后加“7位数字”;初始密码为(123456),登入后,请自行修改密码。
3、登入后,首先选择左面导航菜单(公司信息),完整填写公司信息,否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填写完所有公司信息后,点击(提交)后完成。
4、填写药师信息。首次申请的选“用户录入”;修改(补充)药师信息的,先点击需要修改(补充)信息的药师后,再选 “用户编辑”,进入药师信息进行编辑,全部项目,必须完整填写,否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5、“照片上传”的操作
点击“上传头像”按钮,此时会弹出一个“资源”选择框,选中您需要的头像,点击“打开”按钮,选中的头像就会在照片显示区域出现。上传的照片以英文或阿拉伯数字为文件名的JPG文件上传,文件大小不能超过“200kB”,否则无法完成照片上传。照片在上传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几秒钟的时间,请耐心等待直至完成照片上传。
八、审核
实行网上申请的,协会在企业网上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网上申请附证明材料验证的,协会在收到证明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的信息与材料不一致的,协会应及时通知企业,备齐材料后审核。
九、药师胸卡制作与打印
1、药师胸卡对外名称《上海市药学服务证》,由协会统一制作。
2、协会审核通过后,平台[备案状态] 显示“已审核”、[使用状态],显示“已使用”后,由平台完成药师胸卡信息的打印。
3、连锁公司,在协会审核通过后,可由公司打印药师胸卡。
4、单体药店,由协会提供药师胸卡打印服务。
十、填表说明
户籍关系 |
本市户口 居住证 外省市户口 |
身份证号码 |
2代身份证,最后一位是X的,应填写大写半角的X |
申请类型 技术职称 |
按证书填写;协会备案填:药师(初级)中药师(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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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自动生成: 批发 连锁 单体 |
参加工作时间 |
在医药商业行业内工作的时间 |
毕业时间 |
最高药学专业毕业时间 |
所学专业 |
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其他、无 |
申报单位 |
系统自动生成,不能修改 |
挂牌单位 |
在系统已有的名称中选择挂牌药店,系统支持模糊查询 |
公司聘用时间 |
现挂牌单位就职时间 |
技能等级 |
在系统已有的名称中进行选择 |
现岗位 |
在系统已有的名称中进行选择 |
工作辖区 |
挂牌单位所在区,在系统已有的名称中进行选择 |
专业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起:公司聘用时间、止:按劳动合同填写 |
十一、开展在岗药师继续教育培训
开展在岗药师继续教育是提高药师药学服务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药师管理的一项必要工作。通过再教育培训,加强零售药店药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加快专业技能知识更新,不断提升药学服务能力,使本市的药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
1、首次申请胸卡非本市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师,应参加药师法律法规和服务技能岗位测评,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药师胸卡
2、在岗药师应按规定参加再教育培训。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
3、在岗药师再教育培训办法,另行通知。
十二、伪造学历、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药师胸卡;对有异议的资格证书、学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药师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资格证书、学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十三、受理部门和时间
1、地点、部门
上海市淮海中路833弄4号102室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行业部
2、时间:星期一 至 星期四
上午:9:00 至 11:00 下午:1:00 至 3:30
联系电话: 64376054 64670150 传真:64333990
附件:
1、药师首次挂牌申请表
2、新办(筹建)零售药店药师挂牌申请表
3、承诺书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