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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回收废弃药品处置管理的通知(2015年5月8日)

【作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15 11:07:14】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300号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回收废弃药品处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零售药店

  1、应按照《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设置废弃药品回收箱,并放置在店堂明显位置,以方便市民处理废弃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加强各门店的监督管理和人员培训教育。

  2、应在企业的“服务公约”中增设义务回收市民废弃药品的内容,并在店堂公示。

  3、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回收的废弃药品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回收日期、经手人等。

  4、对回收的废弃药品,应与企业经营性退货分开存放,并做好妥善保管。

  5、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将回收的废弃药品(不含企业经营性退货),连同登记信息表,集中送往所在区县食药监部门指定地点。

  (二)各区县食药监部门

  1、应按照《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日常检查内容(20条)》的要求,对零售药店回收废弃药品处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药品处置管理工作,加强与零售药店的沟通联系和宣传指导。

  3、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组织回收辖区各零售药店收集的废弃药品。

  4、对回收的废弃药品,应指定专门地点集中存放,并做好妥善保管。

  5、对回收的废弃药品,在集中销毁罚没物品时一并销毁。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废弃药品回收管理处置工作是药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环。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各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司其职,切实保障市民用药安全。

  (二)明确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安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废弃药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三)做好工作结合,提高工作成效。各零售药店要把做好废弃药品回收工作与药学服务、提高经营管理质量相结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做好废弃药品回收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