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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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关于2022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2022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将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意事项

    为响应国家对疫情期间预防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政府《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请各申报单位按以下要求予以配合做好。

    1、为避免人员聚集,各企业在递交材料前请电话预约,联系电话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2、递交材料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随申码”。

    3、填写并发邮(zgqzgq2022@163.com)XX备案药师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

    二、备案时间(备案集中受理时间

    12022314日至1030

    2、现场验收资料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1511:00下午1:303:30)。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持有单位相关证明其有在沪居住地(见附件3),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遵纪守法、身体健康、60周岁(男女)以下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并经所在企业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1年。

    四、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特别提醒:“来源”栏填写“协会备案药师”),完成 “药师网”上的申请,由企业负责药师(中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集中统一提交协会核对(不受理个人提交)。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材料封面格式(见附件1),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中药师)姓名,下行为:交验的材料目录

    所有备案材料均需按以下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递交(见下面1-8顺序)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中专等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由申报单位人事部提供学历承诺书(见附件2)。

    ⑷ 本市户籍的需劳动手册或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单位证明(见附件3)及申报个人当年参保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⑻ 承诺书(见附件4)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 业绩报告要求:题目: 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全文约1000字以上

    报告具体内容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重点描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 自勉。

    本人签名, 日期。

    五、审核

    1、申请人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校验的材料一致,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培训时间另行通知),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六、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七、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从事药学工作年限,是指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年限,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劳动手册》,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1231日)。

    3、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八、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九、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十、联系电话: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十一、本通知解释权系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1.备案药师交验材料目录

    2.学历承诺书(格式)

    3.关于申请备案药师居住证情况的报告

    4.备案承诺书

    5. XX(单位)备案药师申请汇总表


    2021-04-08

    关于2021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2021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将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意事项

    为响应国家对疫情期间预防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政府《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请各申报单位按以下要求予以配合做好。

    1、为避免人员聚集,各企业在递交材料前请电话预约,联系电话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2、递交材料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随申码”。

    3、填写并发邮(qingsw2016@163.com)XX备案药师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

    二、备案时间(备案集中受理时间

    12021412日至1029

    2、现场验收资料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1511:00下午1:303:30)。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遵纪守法、身体健康、60周岁(男女)以下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并经所在企业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1年。

    四、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特别提醒:“来源”栏填写“协会备案药师”),完成 “药师网”上的申请,由企业负责药师(中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集中统一提交协会核对(不受理个人提交)。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材料封面格式(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中药师)姓名,下行为:交验的材料目录

    所有备案材料均需按以下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递交(见下面1-8顺序)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中专等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由申报单位人事部提供学历承诺书(见附件2)。

    ⑷ 本市户籍的需劳动手册或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申报当年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⑻ 承诺书(见附件3)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 业绩报告要求:题目: 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全文约1000字以上

    报告具体内容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重点描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 自勉。

    本人签名, 日期。

    五、审核

    1、申请人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校验的材料一致,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培训时间另行通知),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六、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七、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从事药学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年限,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劳动手册》,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1231日)。

    3、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八、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九、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十、联系电话: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十一、本通知解释权系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XX(单位)备案药师申请汇总表

              2.学历承诺书(格式)

              3.承诺书(格式)






    2020-06-05

    关于2020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批发、连锁、零售单体药品经营企业:


    2020年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将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为响应国家对疫情期间预防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政府《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请各申报单位按以下要求予以配合做好。

    1、为避免人员聚集,各企业在递交材料前请电话预约,联系电话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2、递交材料人员带好推荐单位介绍信、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随申码”。

    3、填写并发邮(qingsw2016@163.com)“XX备案药师申请汇总表”(见附页)。


    二、备案时间(备案集中受理时间)

    1、2020年6月8日至10月31日;

    2、现场验收资料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15—11:00下午1:30—3:30)。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并经所在企业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满半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应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2年。


    四、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特别提醒:“来源”栏填写“协会备案药师”),完成 “药师网”上的申请,由企业负责药师(中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提交协会核对。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㈠  材料封面格式

    (1)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中药师)姓名;

    ⑵ 下行为:交验的材料,按装订程序编号,(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㈡  材料

    所有备案资料均需按以下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递交(见下面1-8顺序)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中专及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由公司人事部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及相关证明;

    ⑷ 本市户籍的需劳动手册或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⑻ 承诺书。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㈢  业绩报告要求:

    题目: 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⑴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

    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⑵ 报告具体内容;

    重点描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等。

    自勉;

    ⑷ 本人签名、日期;

    ⑸ 全文约1000字以上。


    五、审核

    1、申请人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校验的材料一致,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培训时间另行通知),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六、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七、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从事药学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年限,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劳动手册》,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12月31日);

    3、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八、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九、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十、联系电话: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十一、本通知解释权系上海医药商业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二〇二零年六月四日


    2019-11-13

    这些文件助你了解医保定点药店执业药师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9月18日颁发了《关于实施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药师信息动态管理的通知》,明确部署: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业药师、药师信息的首次录入工作。为有助工作顺利开展并确保完成任务,特转发市医保中心“沪医保中心【2019】95号”文、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沪医商协【2019】8号文”以及《上海市医药商业药师平台暨医保定点药店执业药师动态管理使用手册》3个文件,供相关企业学习、理解、配合。



    2019-03-08

    关于2019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配合本市医药企业经营创新发展,不断提升行业药师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2019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备案受理时间:2019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时—11时、下午1:30—3:30)。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应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2年。

    三、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或“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完成 “药师网”申请工作,在通过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负责药师(中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相关协会供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㈠ 材料封面格式

    ⑴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中药师)姓名;

    ⑵ 下行为:交验的材料,按装订程序编号,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㈡ 材料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中专及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由公司人事部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及相关证明。

    ⑷ 本市户籍的需劳动手册或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⑻ 承诺书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㈢ 业绩报告要求:

    题目: 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⑴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

    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⑵ 工作介绍,取得的成绩

    是报告的重点,主要是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内容: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等等。

    ⑶ 自勉

    ⑷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⑸ 1000字以上

    四、审核

    1、申请人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校验的材料一致,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五、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六、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在本市从事药学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年限,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劳动手册》,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

    3、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七、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九、联系电话

    1、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2、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63216177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2018-04-17

    关于2018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 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8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做好2018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备案受理时间:2018年4月26日至6月28日,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时—11时、下午1:30—3:30)。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应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2年。
    三、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或“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完成 “药师网”申请工作,在通过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负责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相关协会供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㈠ 材料封面格式
    ⑴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姓名,
    ⑵ 下行为:交验的材料,按装订程序编号,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㈡ 材料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中专及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由公司人事部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及相关证明。
    ⑷ 本市户籍的需劳动手册或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⑻ 承诺书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㈢ 业绩报告要求:
    题目: 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⑴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
    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⑵ 工作介绍,取得的成绩
    是报告的重点,主要是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内容: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等等。
    ⑶ 自勉
    ⑷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⑸ 1000字以上
    四、审核
    1、申请人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校验的材料一致,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五、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六、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在本市从事药学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年限,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劳动手册》,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
    3、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七、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九、联系电话
    1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64376054
    2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63216177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上海 中 药 行 业 协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2017-08-30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药品经营企业 药师信息维护和药师上岗挂牌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械经营企业行政审批系统及药学人员信息维护相关问题的通知》沪食药监处办[2016]119号文件通知精神,我会受市食药监管局委托,自2016年7月1日起,为上海地区唯一负责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人员信息维护及药师上岗挂牌管理工作。为提高药师药学服务的责任感和整体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经市食药监管局同意,本市零售药店药师(含中药师、从业药师,下同)从2016年7月起上岗必须佩戴全市统一的《上海市药学服务证》,开展药学服务。

    一年多来,各药品经营企业,领导重视,积极响应,很多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设立专人负责药师挂牌和补充药师信息, 据药师平台统计已有7300多名药师加入了药师平台信息维护,佩戴了统一的药师上岗胸卡《上海市药学服务证》。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个别公司个别药店重视不够,至今未参加药师平台信息维护和佩戴统一的药师上岗胸卡《上海市药学服务证》。

    零售药店的药师,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合理、有效和健康的重要职责,药师佩戴统一胸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既是药师的光荣职责也是建设上海国际大都市诚信文明窗口的需要,同时也是GSP管理要求。为规范药学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药店)高度重视,对本公司药店(加盟店)药师佩戴胸卡情况开展一次自检活动,对尚未在药师平台信息维护和佩戴《上海市药学服务证》上岗胸卡的药师,应及时在药师平台补充药师信息,申领《上海市药学服务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佩戴《上海市药学服务证》上岗的,不作为药师使用,不得销售处方药等,对违反此规定的按GSP 规定处理。

    三、自2017年9月1日起,申请药师胸卡(《上海市药学服务证》)的一律按首次申请办理,在完成药师平台药师信息登记后,应向协会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详见:上海市药品零售药店药师上岗挂牌操作说明(草案))。

    四、伪造学历、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药师胸卡,记录诚信档案,并向市食药监管局、区市场管理局通报。

    对非中药学专业学历,持有中药师证书的可申请备案药师后挂牌。


    地址: 淮海中路833弄4号

    电话: 64376054

    联系人: 杨小燕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2017年7月30日


    2017-06-14

    关于备案药师继续教育情况的通报




    各相关医药商业企业:

    为提高备案药师药学服务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的要求,我会于2017年上半年对2014年以来取得备案登记的初级药师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现培训工作已结束。经对培训反馈情况统计,有部分备案药师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药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对未参加备案药师培训的名单予以梳理,说明情况,对确实因原因未参加培训的,请在7月25日前由公司或备案药师本人带上《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到协会办理二次培训报名。


    二、备案药师已考取执业药师及其他专业资格的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在上岗的,应报请协会注销其备案药师登记。


    三、协会对备案药师管理,参照市食药监管局《关于本市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处人〔2016〕11号)精神,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取消其备案药师资格,并通报市、区药监、医保主管部门。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2017/6/12


    2017-06-09

    关于申请补办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备案药师证书的通知




    本市各医药商业企业:

    近期,我会经常接到有关公司、药店和个人咨询关于个别备案药师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将上海市《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备案药师)证书》遗失后补办事宜。经研究,结合本市行业药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证的备案药师应认真填写《补办申请表》,如实说明“补办理由”,加盖公司公章后由公司药师管理员送交协会。

    二、申请补证的备案药师应在《医药商业信息》、协会网站刊登证书遗失声明。

    三、遗失声明和补证费用由申请补证的备案药师承担成本费。


    : 上海市《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备案药师)》补办申请表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2017-04-18

    关于2017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 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医药商业企业:


    为做好2017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备案受理时间:2017年4月25日至7月25日,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时—11时、下午1:30—3:30)。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内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经所在企业考核合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学历(或学位),应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2年。


    三、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


    登陆“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www.spta.cn)或“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药师(中药师)表格填写要求完成 “药师网”申请工作,在通过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负责药师管理人员将书面材料提交至相关协会供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㈠ 材料封面格式


    ⑴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药师姓名,

    ⑵ 下行为:交验的材料,按装订程序编号,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


    ㈡ 材料


    ⑴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药师网”)打印;

    ⑵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 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⑷ 非本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⑸ 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⑹ 个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⑺ 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⑻ 非本市毕业证书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鉴定证明。

    ⑼ 承诺书

    以上全部原件经校验后当面退回。


    ㈢ 业绩报告要求:

    题目:x x x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⑴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

    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⑵ 工作介绍,取得的成绩

    是报告的重点,主要是写本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形。内容: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等等。

    ⑶ 自勉

    ⑷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⑸ 1000字以上


    四、审核

    1、申请人在“药师网”上申请的信息应与书面材料一致,申报材料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初审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初审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⑴ 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⑵ 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3、“审核通过”的人员,经培训后,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给予药师(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五、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每人50元,由企业统一付费,对“审核不通过”的人员,所交费用不退回。


    六、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在本市从事药学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市医药商业企业工作的年限;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在本市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当年年底。

    3、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七、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附件:1、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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